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以促进事业发展为目标,注重实际工作成果和贡献,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人员以及其他形式用工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一)德:指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能:指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
(三)勤:指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
(四)绩: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标准由各科室或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自行设定,并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绩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平时考核:由直接上级领导负责对下属员工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年度综合考核:在年终时组织全体职工参加述职评议会,由领导班子成员、同事代表以及服务对象共同参与评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职务级别、晋升职称、发放奖金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个人,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培训学习活动;而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者,则需调离原岗位或予以辞退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成立专门的绩效考核监督小组,定期检查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鼓励实名举报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本细则条款时,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执行。
以上就是我们事业单位关于绩效考核的一些具体规定,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遵守执行,共同努力推动单位各项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