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冬季取暖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
(一)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供热服务与质量
(一)供热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稳定优质的供热服务,并定期对用户进行回访调查,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供热期间,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供热量时,必须提前告知用户并征得同意。
四、收费管理
(一)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采暖费,逾期未交者可按日加收滞纳金;对于长期拖欠费用且拒不改正者,供热企业有权暂停供应。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今后若有新的变化,以最新修订版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山西吕梁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希望广大居民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在享受舒适温暖生活环境的同时也要积极配合各项措施的落实,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发展环境。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当地供热管理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