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丹东广播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的职业行为,维护媒体形象,提升公众信任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旨在明确播音员主持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确保其在履行公共职责的同时,能够合理安排个人时间,积极参与有益的社会活动。
一、基本原则
1. 正面导向:播音员主持人参与的社会活动应具有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传递正能量。
2. 专业性:所参与的社会活动需与本人的职业身份相符,体现专业水准。
3. 适度原则:避免因过多参与社会活动而影响正常工作及身心健康。
二、审批流程
1. 申请提交:播音员主持人拟参与的社会活动,需提前向台里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活动背景、目的、形式等信息。
2. 部门审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活动性质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意见。
3. 领导批准:最终由主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该活动的参与。
三、注意事项
1. 保密义务:对于涉及敏感话题或机密信息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协议。
2. 形象管理:活动中应注意个人言行举止,保持良好形象,不得做出损害单位声誉的行为。
3. 安全意识:外出参加活动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四、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定期收集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规定。同时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参与监督,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
通过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相信可以更好地促进丹东广播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健康成长,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