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和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职责分工
(一)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四)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监督管理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
(二)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信用档案制度;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
(五)加强对重点产品的监管力度;
(六)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
五、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各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概述。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