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五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五华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所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
二、基本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安全性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流失或被挪用。
3. 效益性原则:合理安排银行账户的数量和种类,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统一管理原则:由区财政局统一负责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工作。
三、银行账户的分类与用途
1. 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2.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管理,如专项资金、代管资金等。
3.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临时性的资金往来活动,如项目招标、投标保证金等。
四、账户管理流程
1. 开户申请:预算单位需向区财政局提交开户申请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批准: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予以批准。
3. 账户开立:预算单位持区财政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4. 日常管理:预算单位应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账户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5. 变更与撤销:如需变更或撤销账户,预算单位须提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监督管理
1. 区财政局负责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区财政局研究处理。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体系,为推动五华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