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保理业务的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展的所有保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业务。
第三条 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确保业务操作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及监管要求。
第二章 授信管理原则
第四条 授信管理应坚持统一授信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或关联客户的各类信贷业务实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 授信额度核定应以客户真实的经营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其财务实力、信用记录、市场竞争力等因素。
第六条 授信审批过程需严格遵守“先评级、后授信”的程序,确保授信决策科学合理。
第三章 授信调查与评估
第七条 在进行授信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报表分析、行业地位评估等。
第八条 调查人员应实地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收集必要的证明材料作为授信依据。
第九条 对于首次申请授信的企业,还需对其股东背景、实际控制人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第四章 授信额度核定
第十条 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偿债能力以及历史交易记录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申请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总行根据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若发现申请人存在潜在的重大风险事项,则应适当降低其授信额度直至暂停新增业务。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
第十三条 定期对已授出的授信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客户的最新动态信息。
第十四条 当出现可能导致授信风险增加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如追加担保、减少授信金额等予以应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所有与授信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行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本办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希望能够有效控制银行保理业务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同时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