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资源论证服务的收费标准,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资源论证服务的机构及个人,在提供水资源论证服务时涉及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水资源论证收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存在价格欺诈或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水资源论证收费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收费项目与标准
第五条 水资源论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二)规划水资源论证;
(三)其他专项水资源论证。
第六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应考虑项目规模、复杂程度以及所需的技术难度等因素确定,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七条 规划水资源论证费用则依据规划范围大小、影响区域重要性及预期效益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八条 对于特殊类型的水资源论证业务,如跨流域调水工程论证等,其具体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收费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 提供水资源论证服务前,服务机构须向委托方明确告知各项收费明细,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收入均纳入单位账簿核算,并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查看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收费标准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因收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可申请第三方调解解决;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水资源论证收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水资源论证收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