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准备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正式验收。
第六条 参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图纸、施工记录、试验报告、质量评定资料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程序、验收标准、验收组成员名单等内容,并提前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验收实施
第八条 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代表及专家。
第九条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进行全面检查,核对竣工资料,确认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 对于发现的问题,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提交整改报告,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的方式参与竣工验收,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