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的法律规定(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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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
2、2、责任承担: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3、3、义务:(1)《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4、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5、(2)《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6、扩展资料:2018年7月17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7、2015年9月30日、10月23日,原告王某通过安徽某财富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2笔各5万元,合计10万元借款给被告门某门业公司,双方签订2份《借款合同》。
8、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并约定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
9、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双方约定转款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宫某的个人银行卡10万元。
10、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
11、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
12、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随本清,宫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借款合同除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外,其余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借款关系,法庭予以确认。
14、被告在借款后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尚余的借款及利息仍应支付。
15、被告门业公司与宫某共同作为甲方借款人,合同借款人栏亦加盖了门业公司公章,故其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与宫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而非原告所述的连带责任。
16、法院最终判决门业公司及宫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整,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1月2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17、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借款人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参考资料来源:蚌埠法院网-欠钱不还诉至法院 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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